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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依法辦事和鼓勵自由競爭,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2)現代企業自身發展要求。
高校工程建設項目具有間斷性,學校對工程建設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不高,很少培養和配備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一旦進行工程建設,職能部門只能調配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大部分學校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物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辦公人員管理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
因此,必須不斷規范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優化合同管理方案,使一切工程行為都在法律的監督之下。
這是錯誤的,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一部分。合同一般在項目實施前簽署、定期支付、驗收、質保的時候用的上,另外就是一些技術條款的實現。
1、撰寫一篇關于《合同法基本原則及其適用》的畢業論文,首先應明確論文的中心議題。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例,這是合同法中重要且核心的原則之一,其在合同關系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論文需從理論角度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深入闡述,解釋其在合同法中的內涵和意義。
2、合同法論文摘要范文示例1 貸款合同發放的標準主要依據是貸款人信用狀況的好壞,網絡借貸一般無抵押且雙方無需見面即可通過網絡方式簽訂合同,約定利息和還款日期。本文從一則網絡借貸糾紛出發,引出網絡借貸訴訟,從案件的爭議點來闡明網絡借貸訴訟中所需要注意的問題。
3、第一,在美國、日本和法國等國家將其稱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國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而所謂‘不訂立合同’的選擇,客觀上又根本不存在。
4、誠實信用原則本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所以將其確立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乃在于:(1)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最集中的體現是在合同法中,從合同的訂立、成立、履行、履行完畢后的義務,到違約責任的承擔,皆有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2)合同法對誠實信用原則有進一步的要求和內涵。
煤炭企業在采購中,合同風險管理應全面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環節。企業法律部門的職責包括監督合同簽約前的流程,審查合同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跟蹤合同執行過程,并處理合同糾紛。企業法律風險涉及內部與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源于法律意識薄弱、履約監督不足、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論文篇一 試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建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在建筑工程中,是行為準則和調解的最高依據。因此,加強合同建設和合同管理,對工程質量控制和工程安全管理都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 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合同管理的具體 措施 。
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體系。
要樹立基建管理中的一切行為均以合同作為唯一依據的意識,合同運用于項目管理的各個方面,以合同、經濟手段管理和實施管理。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按計劃履行合同,實現合同所要達到的各類預定目標。
崗位要求:大專以上學歷,25-45歲,財務相關專業,具備溝通協調能力,熟悉辦公軟件及財務系統。合同管理的第三部分強調建立合同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編制合同范本,起草重大合同文本,合規審查合同,監督合同履行和結算,參與談判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對合同資料進行歸檔,參與合同糾紛處理,組織業務培訓。
合同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加強合同管理是進行有效項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都是以簽訂系列承發包合同為前提的,忽視了合同管理就意味著無法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進行有效控制,更勿論談及對人力資源、工作溝通、工程風險等進行綜合管理。
高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對策 1 要樹立基建管理中的一切行為均以合同作為唯一依據的意識,合同運用于項目管理的各個方面,以合同、經濟手段管理和實施管理。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按計劃履行合同,實現合同所要達到的各類預定目標。
工程變更控制程序與原則 2 .1工程變更控制程序 從論述的工程變更特征可知,常見的五類工程變更中,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頻率較高,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亦較大,是合同控制的重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建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行為準則和調解的最高依據。下面是我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論文,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工程招投標階段的風險、合同設計的風險、合同簽訂的風險和合同履行風險的存在,使我們必須識別風險因素,具體分為一些招標方透漏招標信息給競爭對手,合同中發包商、承包商、監理商等主體不明確,合同文字有分歧、合同條款有漏洞,合同的變更、合同簽訂時意識不清晰等方面的風險。
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趨勢,國內正在大力探索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理論,在此過程中,工程界早就已經認識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對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保證這一觀點早已經達成了共識。
摘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重要書面協議,也是構建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已經普遍推行,但是在應用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是理順勞動關系的重中之重。
過猶不及,立法者的意圖如果確實如此,則不得不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存在重大缺陷,未必能充分發揮保護勞動者的作用;其不良后果必將日益顯現(企業及律師針對嚴苛法律的應對措施總是層出不窮),令立法者和一些空有激情的善良學者始料未及。
再說,私營企業即使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其勞動合同關系也由原本帶有行政性因素的關系變成了單純的勞動力買賣合同關系。
本文針對勞動者的辭職自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展開論述,首先分析了關于此項自由規定的第31條的立法理論基礎,然后著重解析理論界與實踐中適用第31條的問題與缺陷,筆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勞動法第31條的完善建議。
擴大了適用范圍: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范疇,并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納入調整范圍,同時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專門規定。 強調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為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法律規定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中明確薪隨崗變的條款,具體崗位具體的薪酬通過薪酬制度或通知等來確定。專項培訓費用,提前解約賠償,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①商業知識產權:A保密制度;B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