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1](P7)可見,查證屬實的證據運用原則,一方面要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發現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證明過程是一個把客觀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的運用過程,只有對某些客觀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種類、形式、要求進行查證屬實,讓它們成為法律真實,才能發揮在案件中的證明作用。(二)口供主義與零口供規則。
“證據規定”第37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