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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把物權區分原則定義為: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他們的成立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孫憲忠在《中國物權法總論》一著中仍然堅持他的這個觀點,并提出區分原則的法理基礎是支配權和請求權的區分、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區分,物權關系變動和債權關系變動的區分。
物權法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留下很大的活動空間,物權法不僅有物的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權利的規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權利的規定,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同時,從合理利用資源、維護公共利益出發,對權利人的權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權法有關嚴格保護耕地的規定,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規定等。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依法屬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的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蔽餀嗔⒎ㄟ^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買賣不破租賃”是處理所有權與租賃權的基本原則,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不論是否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物權法沒有必要規定“告知承租人”。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駰l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善意受討: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原有權利消滅的規定?!窳⒎ū尘?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L的原有權利消滅是善意取得的問題,善意取得立法對此都要規定。